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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部落: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核定之原住民族團體。
二、部落成員:指成年且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之原住民。
三、同意事項:指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事項。
四、公共事項:指就前款以外,部落成員間相互協議共同遵守,或部落凝聚共識對外表示之事項。
五、原住民家戶:指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有原住民一人以上之家戶。
六、原住民家戶代表:指成年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家戶戶長,或由戶長指派成年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家屬一人。
七、申請人:指辦理同意事項之政府機關或私人。
八、關係部落:指因同意事項致其原住民族土地或自然資源權利受影響之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