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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部落會議之會議程序如下:
一、部落會議主席宣布開會並指定記錄人員。但部落會議主席未出席或代行召集時,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人主持。
二、主持人確認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
三、申請人報告同意事項之計畫、措施、法令草案內容及共同參與、管理、利益分享機制。
四、出席人員陳述意見。
五、申請人回應意見。
六、表決同意事項。
七、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
八、散會。
部落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申請人,而申請人未列席時,免經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程序。
主持人確認出席之原住民家戶代表未過半數時,應即宣布流會,並記載於部落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