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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係指原住民取得所有權之下列土地:
一、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編定為林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古蹟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暫未編定用地。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計畫、保護區、風景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之土地。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