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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原住民合作社之年度考核,由合作社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規定辦理。
前項考核成績列名優等、甲等或乙等者,合作社主管機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核發獎金或其他獎勵;成績列名丁等以下者,由合作社主管機關輔導改善,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