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
政府提供原住民族優惠措施或辦理原住民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得於相關法令規定受益人或應考人應通過前項之驗證或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