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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業機構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得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七款規定文件、第十條所定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及原許可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或於許可有效期間曾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處分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