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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專業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現有訓練場地文件及原登錄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登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