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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儲槽定期檢查之外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槽頂:
(一)頂板厚度:
1.有穿孔現象。
2.大面積腐蝕,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二點三毫米。但為鋁合金材質者,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一點二毫米。
(二)無閥通氣管:
1.內部有表面腐蝕、厚度減薄或阻塞。
2.網罩有銹蝕或阻塞。
(三)大氣閥通氣管:
1.操作鏈條有斷折不全或無法拉動卡死之情形。
2.相關配置及連桿有銹蝕。
3.進出口閥及閥座有銹蝕、表面黏膠或閥座積污。
4.通風艙及閥蓋內部有表面銹蝕或黏膠物質。
5.網罩有阻塞。
6.外部有腐蝕、裂損或裂縫。
二、槽壁:
(一)壁板厚度:
1.腐蝕或點蝕剩餘厚度未達設計厚度二分之一。
2.縱向垂直大面積腐蝕剩餘厚度不足下列計算公式所得之值:
t=【2.6D(H-1) G】/SE
t :剩餘最小厚度(單位:英吋)
D :儲槽直徑(單位:英尺)
H :槽底至最高液位高度(單位:英尺)
G :內容物比重
S :槽壁板最大允許應力(單位:磅/英吋)
E :焊道接合效率
(二)連接儲槽之主閥、安全閥、釋壓閥及排水閥等各式閥類:有阻塞或滲漏。
(三)儲槽外部撓性管:有過度彎曲、滲漏或銹蝕。
三、槽底板(儲槽基礎):有位移、沉陷、積水或龜裂。
四、接地(接地線):有脫落、銹蝕或電阻量測超過十歐姆。
儲槽定期檢查之內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頂板厚度:
(一)有穿孔現象。
(二)大面積腐蝕,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二點三毫米。但為鋁合金材質者,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一點二毫米。
二、槽底板:
(一)底板厚度:
1.變形嚴重經研判有導致破裂之虞者。
2.底板基礎無圍堵及偵測底板滲漏設施者,剩餘最小厚度不足二點五四毫米。
3.底板基礎有圍堵及偵測底板滲漏設施者,或塗有重塗裝者,剩餘最小厚度不足一點二七毫米。
(二)凸出或凹陷處:深(高)度(單位:英吋)大於內切圓半徑(單位:英尺)之零點三七倍之乘積值。
(三)焊道:壁板對底板之焊道有腐蝕或洩漏。
三、槽壁:
(一)壁板厚度:
1.腐蝕或點蝕剩餘厚度未達設計厚度二分之一。
2.直徑二十公分範圍內,數個垂直腐蝕之縱向合計長度於五公分以上者,腐蝕剩餘厚度不足下列計算公式所得之值:
t1=【2.6D(H-1) G】/SE
t1:剩餘最小厚度(單位:英吋)
D :儲槽直徑(單位:英尺)
H :槽底至最高液位高度(單位:英尺)
G :內容物比重
S :槽壁板最大允許應力(單位:磅/英吋)
E :焊道接合效率
(二)焊道:有不正常腐蝕。
(三)底環板上凸下陷:牆板有不正常變形。
四、進出管槽內閥:作動及密合情況不正常。
五、儲槽內部撓性管:有過度彎曲、滲漏或銹蝕。
儲槽經前二項檢查不合格者,其管理權人應予改善或停止使用;並於改善完成後,通知專業機構複檢及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