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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儲槽定期檢查之外部檢查方式如下:
一、槽頂:
(一)頂板厚度:以目視方式檢查有無穿孔;腐蝕區域面積超過六百四十五平方公分者(以下簡稱大面積腐蝕),以測厚方式量測其平均剩餘厚度。
(二)無閥通氣管:以目視及測厚方式進行檢查。
(三)大氣閥通氣管:以目視及手動方式進行檢查。
二、槽壁:
(一)壁板厚度:
1.沿樓梯處每層以測厚方式量測腐蝕或點蝕深度各二處。
2.縱向垂直腐蝕區域直徑達二十公分以上者(以下簡稱縱向垂直大面積腐蝕),以測厚方式量測其剩餘最小厚度。
(二)連接儲槽之主閥、安全閥、釋壓閥及排水閥等各式閥類:以目視及手動方式進行檢查。
(三)儲槽外部撓性管:以目視方式進行檢查。
三、槽底板(儲槽基礎):以目視方式進行檢查。
四、接地(接地線):以儀器及手動方式進行檢查。
儲槽定期檢查之內部檢查方式如下:
一、頂板厚度:以目視方式檢查有無穿孔;如有大面積腐蝕,以測厚方式量測其平均剩餘厚度。
二、槽底板:
(一)底板厚度:
1.碳鋼材質:以目視、磁漏及測厚方式,選擇腐蝕區域較大或點蝕密集處四處以上,再以超音波方式量測。
2.不銹鋼材質:以目視方式,選擇腐蝕區域較大或點蝕密集處四處以上,再以超音波方式量測。
(二)凸出或凹陷處:於凸凹明顯處量測內切圓半徑(單位:英尺)及其深(高)度(單位:英吋)。
(三)焊道:以目視方式進行檢查。
三、槽壁:
(一)壁板厚度:
1.選擇第一層及最上層,以測厚方式量測腐蝕或點蝕深度各二處。
2.直徑二十公分範圍內,數個垂直腐蝕之縱向合計長度於五公分以上者,以測厚方式量測其剩餘最小厚度。
(二)焊道:以目視方式進行檢查。
(三)底環板上凸下陷:以目視方式進行檢查。
四、進出管槽內閥:以目視及手動方式進行檢查。
五、儲槽內部撓性管:以目視方式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