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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之儲槽,其定期檢查分為外部檢查及內部檢查,檢查頻率如下:
一、外部檢查:自儲槽開始使用後滿五年實施,其後每二年實施一次,並作成地盤基礎沉陷紀錄。
二、內部檢查:自儲槽開始使用後滿十年實施,其後每五年實施一次,並依據前款地盤基礎沉陷紀錄,製作儲槽沉陷評估報告。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其下次定期檢查期限,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儲槽管理權人於內部檢查完成或下次檢查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檢附下列資料經專業機構評估得延長檢查期限者,得檢具專業機構評估報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一)申請表。
(二)儲槽構造詳圖。
(三)最近五年內之外部及內部檢查紀錄(含地盤基礎沉陷紀錄)。
(四)儲槽底板腐蝕率及剩餘壽命計算書(如附件八)。
二、儲槽材質為奧氏體不銹鋼,實施檢查後未發現有點蝕者,其後每十年實施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