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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儲槽完工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滿水檢查、水壓檢查:有洩漏或變形。
二、地盤及基礎檢查:依據檢查結果及儲槽荷重等資料,評估該儲槽長期荷重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直徑十五公尺以下之儲槽,槽殼任二點不均勻沉陷量達五公分以上。
(二)直徑超過十五公尺之儲槽,槽殼任二點之差異沉陷角變量達三百分之一以上。
(三)儲槽底板凹陷量達凹陷範圍寬度之千分之十五以上。
三、熔接檢查:
(一)放射線透過試驗:
1.有裂痕、熔入不足或融合不足。
2.熔接處有氣孔或類似之圓形(以下統稱氣孔)存在時,母材厚度二十五毫米以下者,取邊長十毫米之正方形,母材厚度超過二十五毫米者,取邊長十毫米與另一邊長二十毫米之長方形,依附件三所揭示氣孔之長徑所定點數(以下簡稱氣孔點數),超過附件四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氣孔點數合計值。
3.夾渣或類似之夾雜物(以下統稱夾渣)之長度超過附件五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長度。
4.氣孔及夾渣混合時,其氣孔點數合計值超過附件六所揭示母材之材質與厚度所對應之氣孔點數合計值,或夾渣之長度超過附件七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長度。
(二)磁粉探傷試驗:
1.有裂痕。
2.二個以上磁粉模樣長度於同一線上,且間隔於二毫米以下時,其磁粉模樣長度及間隔之合計長度超過四毫米。但相鄰磁粉模樣長度中之任一者於二毫米以下,且較短一方小於其間隔者,不在此限。
3.熔接處有磁粉模樣存在時,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分且任一邊長於十五公分以下之長方形,其超過一毫米之磁粉模樣長度合計超過八毫米。
(三)滲透探傷試驗:
1.有裂痕。
2.二個以上指示模樣長度於同一線上,且間隔於二毫米以下時,其指示模樣長度及間隔之合計長度超過四毫米。但相鄰指示模樣長度中之任一者於二毫米以下,且較短一方小於其間隔者,不在此限。
3.熔接處有指示模樣存在時,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分且任一邊長於十五公分以下之長方形,其超過一毫米之指示模樣長度合計超過八毫米。
(四)測漏試驗:塗佈於儲槽頂板、管嘴及人孔等熔接縫上之發泡劑有發泡情形。
儲槽完工檢查,除有前項判定為不合格之情形外,應判定為合格,並由專業機構發給合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