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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三項所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以下簡稱儲槽)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之檢查(以下簡稱完工檢查),其檢查項目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滿水檢查:室內及室外之非壓力儲槽。
二、水壓檢查:壓力儲槽及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
三、地盤及基礎、熔接檢查: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之儲槽。
前項第二款所稱壓力儲槽,指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