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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消防設備人員應備之業務登記簿,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業機構基本資料:執業機構負責人、地址、聯絡電話、服務項目、執業圖記異動紀錄、執業執照請領及異動紀錄。
二、執業紀錄:服務案件名稱、內容與地址、辦理起訖日期、委託者姓名或名稱、聯絡電話與地址、服務契約金額、服務內容摘要及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