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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消防設備人員加入公會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