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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