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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自組織完成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加入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至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