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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鋼製容器之標誌及塗裝,規定如下:
一、容器護圈外側中央應打刻鋼印(如圖八),中、英文及數字尺寸為十毫米(寬)乘以十毫米(高)以上之凹字,且字體深度不得小於零點五毫米;其內容如下:
(一)廠商名稱或商標:國內容器製造廠或國外進口商之中文名稱或其商標。
(二)耐壓試驗壓力(TP):單位為公斤力每平方公分(以下稱 kgf/c㎡)。
(三)實測淨重(W) :單位為公斤,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一位以下(實測淨重不包含容器閥及護蓋)。
(四)型式認可證書字號。
(五)容器編號:計十二碼(例 AA0120123456) ,上排前二碼為廠商代號、第三碼及第四碼為製造年份(民國)後二位數、第五碼至第六碼為容器規格;下排六碼為流水編號。
二、面對容器護圈開口之護圈及鋼裙左外側處,應打刻製造之西元年份(例:2020),字樣尺寸如下:
(一)護圈處字樣:為二十五毫米以上之凹字。
(二)鋼裙處字樣:十公斤以上規格,字樣尺寸為三十五毫米以上之凸字;四公斤以下規格,字樣尺寸為二十五毫米以上之凸字。
三、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以紅漆直式書寫充填內容物名稱,文字尺寸不得小於三公分(寬)乘以三公分(高)。但容器外徑大於容器總長三分之二者,得予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