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複合容器經定期檢驗判定合格後,應循序進行下列程序:
一、容器閥於每次定期檢驗時應更換新品。
二、實重(含閥)量測:以磅秤量測複合容器實際重量(含閥,單位:公斤)至小數點下第二位數。
三、製作合格標示:合格標示之資料應依據原容器標示之容器資料據實登載,其標示模糊不清者,應參考原合格標示登載資料製作。
四、附加合格標示:以不易脫落之方式,將合格標示附加於容器護圈內側之明顯易見處。
五、標記下列事項:
(一)此容器僅能充填液化石油氣。
(二)於安裝或卸除容器閥時,應將容器閥基座夾緊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