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檢驗機構發生火災或爆炸等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者,得命其立即停止檢驗,並提報改善計畫,經審查合格後,始得繼續辦理容器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