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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檢驗機構之核定容器檢驗量不足使用時,得依勞動基準法規規定提報其次月加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增加次月容器檢驗量。
前項加班計畫,包括加班日期、時段、人員姓名及加班同意、檢驗量不足使用原因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