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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委託他人製造生產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者,申請型式認可,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附勞務委託契約證明文件,契約內容應載明產品於製造、加工、組裝及試驗時,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所列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責人及公司之簽章。
三、使用受託者之試驗設備者,其試驗紀錄須有受託者操作人員及委託者會同人員之簽章。
四、產品有型式變更者,應由委託產製者提出申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