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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五個月內,得由申請人檢附原型式認可書及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原登錄機構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可者,換發型式認可書,每次展延期間為五年。
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