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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置之消防車輛及裝備,得配置適當之消防隊員如下:
一、雲梯消防車:每車配置八人至十人。
二、化學消防車、水箱消防車、水庫消防車、泡沫消防車、幫浦消防車、超高壓消防車:每車配置五人或六人。
三、救助器材車、排煙車、照明車、空氣壓縮車、災情勘查車、化學災害處理車、火災現場勘驗車、緊急修護車:每車配置二人。
四、救災指揮車:每車配置一人或二人。
五、其他消防車輛、消防裝備各按其性能與操作需要配置員額。
前項員額得視實際勤務編配狀況,按勤休比例增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