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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82~84、86~91、93、96~97-10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3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所需滅火藥劑量依下列公式及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計算:
V C
W=-(---)
S 100-C

W :防護空間所需藥劑量(kg)
V :防護空間淨體積(m³,得扣除不滲透且不可移動固體體積)
S :防護空間之最低溫度(t℃)、一大氣壓下之比容積(m³/kg)
C :設計濃度百分比(%,體積百分比)
二、在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時,所需滅火藥劑量取其最大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