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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 條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為專用,其管徑依噴頭流量計算配置。
二、使用符合 CNS、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其中高壓式為管號 Sch 80以上,低壓式為管號Sch40以上厚度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且施予鍍鋅等防蝕處理。
三、採用銅管配管時,應使用符合 CNS、五一二七規定之銅及銅合金無縫管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者,其中高壓式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一百六十五公斤以上或16.5MPa以上,低壓式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三十七點五公斤以上或 3.75MPa 以上。
四、配管接頭及閥類之耐壓,高壓式為每平方公分一百六十五公斤以上或16.5MPa以上,低壓式為每平方公分三十七點五公斤以上或3.75MPa以上,並予適當之防蝕處理。
五、最低配管與最高配管間,落差在五十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