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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86 條
全區放射方式防護區域之開口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不得設於面對安全梯間、特別安全梯間、緊急昇降機間或其他類似場
所。
二、開口部位於距樓地板面高度三分之二以下部分,應在滅火藥劑放射前
自動關閉。
三、不設自動關閉裝置之開口部總面積,供電信機械室使用時,應在圍壁
面積百分之一以下,其他處所則應在防護區域體積值或圍壁面積值二
者中之較小數值百分之十以下。
前項第三款圍壁面積,指防護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等面積之合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