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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65 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
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並連
接緊急電源:
一、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以上,其放射區域二個以上時為每分鐘
二千公升以上。
二、出水壓力: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放水壓力均能
達每平方公分二點七公斤以上或 0.27MPa 以上。但用於防護電氣設
備者,應達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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