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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本辦法 110.06.25 修正之第 113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50 條
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八十公升(設於高架倉庫者,應為一百十四公升)以上,且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0.1Mpa以上。但小區劃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五十公升以上。
放水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應達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但儲存可燃物場所,應達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公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