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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34 條
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或第四款之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外,其
他場所應就下列二種消防栓選擇設置之:
一、第一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
(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
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 0.17 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一百
三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
算之。
(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之消防栓一個,口徑
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長十五公尺並附快式接頭之水帶二條,水
帶架一組及口徑十三毫米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但消防栓
接頭至建築物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時,水帶部分得設
十公尺水帶二條。
二、第二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
(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
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 0.17 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八十
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
(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二十五毫米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三十公尺之皮
管或消防用保形水帶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且瞄子設有容易開
關之裝置。
前項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栓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在走廊或防火構造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處。
三、供集會或娛樂處所,設於舞臺二側、觀眾席後二側、包廂後側之位置
。
四、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並標明測試出水口字
樣。但斜屋頂設置測試用出水口有困難時,得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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