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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82~84、86~91、93、96~97-10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2-1 條
鹵化烴滅火設備準用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 HFC-23 、HFC-227ea 藥劑、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九十七條之二至第九十七條之十規定。但於防護區域內係為儲存、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依前條第三項表列滅火藥劑之係數乘以第九十七條之三所算出之量。前條第三項未表列之公共危險物品或係數,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設計係數值核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