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6-7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保持不熄滅。
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連動亮燈,且配合其設置場所使用型態採取適當亮燈方式,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減光或消燈。
一、設置場所無人期間。
二、設置位置可利用自然採光辨識出入口或避難方向期間。
三、設置在因其使用型態而特別需要較暗處所,於使用上較暗期間。
四、設置在主要供設置場所管理權人、其雇用之人或其他固定使用之人使用之處所。
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連動亮燈,且配合其設置場所使用型態採取適當亮燈方式,並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得予減光或消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