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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82~84、86~91、93、96~97-10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4 條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依下列規定:
一、電源回路導線間及導線對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以直流五百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下者,應在零點一MΩ以上,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者,在零點二MΩ以上。檢知器回路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以直流五百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每一警報分區在零點一MΩ以上。
二、常開式檢知器信號回路之配線採用串接式,並加設終端電阻,以便藉由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作斷線自動檢出用。
三、檢知器回路不得與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以外之設備回路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