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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127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除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常開式之探測器信號回路,其配線採用串接式,並加設終端電阻,以
便藉由火警受信總機作回路斷線自動檢出用。
二、P型受信總機採用數個分區共用一公用線方式配線時,該公用線供應
之分區數,不得超過七個。
三、P型受信總機之探測器回路電阻,在五十Ω以下。
四、電源回路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
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下者,在零點一
MΩ以上,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者,在零點二MΩ以上。探測
器回路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額
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每一火警分區在零點一MΩ以上。
五、埋設於屋外或有浸水之虞之配線,採用電纜並穿於金屬管或塑膠導線
管,與電力線保持三十公分以上之間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