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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乾粉滅火設備配管及閥類,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配管部分:
(一)應為專用,其管徑依噴頭流量計算配置。
(二)使用符合 CNS 六四四五規定,並施予鍍鋅等防蝕處理或具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之鋼管。但蓄壓式中,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以上或2.5MPa以上,每平方公分四十二公斤以下或4.2MPa以下時,應使用符合CNS四六二六之無縫鋼管管號Sch40以上厚度並施予防蝕處理,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之鋼管。
(三)採用銅管配管時,應使用符合 CNS 五一二七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者,並能承受調整壓力或最高使用壓力的一點五倍以上之壓力。
(四)最低配管與最高配管間,落差在五十公尺以下。
(五)配管採均分為原則,使噴頭同時放射時,放射壓力為均等。
(六)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二、閥類部分:
(一)使用符合 CNS 之規定且施予防蝕處理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蝕性及耐熱性者。
(二)標示開閉位置及方向。
(三)放出閥及加壓用氣體容器閥之手動操作部分設於火災時易於接近且安全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