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檢 (抽) 查人員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檢 (抽) 查以在日出後、日沒前為原則。但受檢對象於夜間仍在營業
時間內者,不在此限。
二、檢 (抽) 查時,應服裝整齊,並佩帶證明文件。
三、實施檢 (抽) 查時,應儘量避免影響受檢者之工作或營業,如需拆開
或移動設備時,應通知受檢者在場。
四、檢 (抽) 查特殊設施之場所,應由受檢者派技術人員引導。
五、檢 (抽) 查結果應記載於「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查記卡」及「消防安全
設備檢查紀錄簿」,其不合規定者,另填具改善通知單,通知限期改
善,並依規定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