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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檢修機構合格證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檢修機構名稱。
二、公司或財團法人登記字號或統一編號。
三、地址。
四、代表人。
五、有效期限。
六、其他事項。
前項合格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檢修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二)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變更合格證書記載事項及換發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