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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為協助受災地區民眾重建(購)或修繕因重大天然災害毀損自有住宅,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得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將貸款條件、申請期限及作業流程等事項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