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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時,應開具優先使用書,送達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之通訊傳播事業(以下簡稱被優先使用事業),並以副本通知被優先使用事業之主管機關;其情況急迫時之通知及補發文書之程序,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