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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應有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一、搬運過程有防止衝擊、掉落之安全措施。
二、施放前,檢查有無破損、變形、受潮或導火線斷裂之情況。有不適合施放者,應予標示原因並立即搬離現場。
三、施放作業場所之專業爆竹煙火及發射藥,放置於容器內,取出後須覆蓋完全或包裝妥適。
四、施放筒與非施放作業之工作人員,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距離。但於直徑未滿七點五公分之煙火彈作業時,得保持二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施放筒開口方向,應朝上風位置。
六、施放筒應穩固安裝,避免傾倒,並防止風力影響其方向位置。
七、施放過程,施放筒內部保持暢通,防止影響發射。
八、施放筒採一筒一彈方式,施放過程中不得重複裝彈。
九、專業爆竹煙火置入施放筒時,應使其緩慢下降。
十、點火後有未施放情形,須俟施放完畢三十分鐘後,清點未爆之專業爆竹煙火,並依申請施放許可或報請備查所載方式辦理銷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後段免報請備查施放者,未爆之專業爆竹煙火逕泡水銷毀之。
十一、工作人員必須確認未發射之專業爆竹煙火完全清除後,始可進行拆除作業。
十二、施放時,施放作業場所應置專人看守,防止與施放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於未爆之專業爆竹煙火完全清除後,始可解除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