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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認可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