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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販賣高空煙火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高空煙火種類名稱及數量表。
四、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書影本。
五、買受人出具之文件:
(一)高空煙火施放活動計畫或學術研究計畫。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買受人為政府機關時,得免檢附前項第五款第二目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