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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作業區之壓藥室、填土室、配藥室、裝藥室、篩藥室、造粒室,其相互間及與其他作業室、倉庫等應以擋牆隔離之。但其建築構造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放壓面面對空曠無人地區,不致誘發火災,以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者。
二、其他三面建築堅固之鋼筋水泥牆抗阻爆力之發散,其厚度在存藥量四公斤以上者為五十公分,未滿四公斤者為二十公分。
三、屋頂向放壓面方向傾斜,使用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可為矽酸鈣板、合成樹脂防火板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質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