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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1、15、21-1、27-1、28、35、37、40、42、42-1、42-3、43-1、47  條條文;增訂第 21-2、25-1~25-9、43-2 條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