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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
二、不聽從消防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三、拒絕消防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