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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同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場為限,但無其他主辦單位申請或申請場次未超過三場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參加之政黨有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先播出之主辦單位優先補助,其餘各場次,於扣除重複參加之政黨後,符合三分之一以上登記之政黨參加規定者,予以補助;不符合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