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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投案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之錯誤,領銜人得於其公投案提出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議前,申請更正;已補正之提案,亦同。
前項更正不得變更提案或命補正之本旨及其範圍。
補正後之主文與理由書經本會審核合於規定,仍有第一項錯誤時應通知領銜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