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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創制公投案主文其用詞語法,除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主文應表明係督促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其制定法律或實現重大政策。
二、主文之表述應使一般人均能理解其擬創制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內容,不得過於寬泛或簡略。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