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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對於第八條及前條之收支情形,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本會得要求檢送收支帳簿、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
前項之查核,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通知補正,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一、未註明用途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領銜人、代表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四、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五、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收支帳簿、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