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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候選人依第九條規定登記後,申請增減競選辦事處或變更其地址,更換或
增減助選員者,應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十日前為之。其收件截止時間,以選
舉委員會辦公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