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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查核業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掌理監察業務單位承辦,
並得組成查核小組辦理查核工作。
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查核結果,應提報各該選舉委員會審議,並
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備查。